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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无止境”、“永无止境”还是“永无止境”,面对与传染病的斗争,许多中外专家在讲话最后都要重复这一慷慨激昂的词语,然而普通的听者却心生迷茫,“原来我们的世界竟然是这样一个充满病魔的世界”“病魔化世界”的念头仍然在人们心头弥漫。确切地讲,这样的思维有失偏颇,今天的科技已使人类摆脱了无数疾病的束缚,获得了很大的自由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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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牛顿是个极具运动天赋的孩子,11岁时就被认定是个很有前途的长跑选手,有田径教练甚至邀请他参加高中生越野跑步训练小组的日常训练。
可是,就在这个建议刚刚提出3个星期,小泰勒被确诊患有骨癌,而且癌细胞已在左腿扩散。如果这种情况发生在20年前,为保全患者性命,医生的标准疗法就是切除病腿,仅此而已。随后,患......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第 一章总则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关注焦点:
妊娠期间被动免疫预防先天性巨细胞病毒感染】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健康导读:
类固醇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关节内注射优于】
第五章补充医疗保险 【扩展阅读:
抗精神病药】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章医疗管理
第七章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 一章总则
第 一条为保障职工与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 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与退休人员适用本规定.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与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负责医疗保险工作 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工作 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市与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 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 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的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 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与个人 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 的基础上,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企业与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鼓励用人单位与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六条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的建立,积极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 的费用,为职工与退休人员提供比较优质 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 的需要.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 一)用人单位缴纳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 的利息;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 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的其它资金.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不按时足额缴纳 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第十条职工按本人上 一年月平均工资 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 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 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 的,以上 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60%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本人上 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 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百%以上 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 一年月平均工资 的,以上 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 一条本规定施行前已退休 的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 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 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 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规定施行前参加工作施行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 的,由本人 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与个人缴纳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 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职工 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符合国家规定 的,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与 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比如实申报职工上 一年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缴纳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用人单位 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 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职工个人应缴纳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 的部分,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 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的沉淀基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执行统 一 的社会保险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与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职工与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由下列各项构成:
( 一)职工个人缴纳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按照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的用人单位缴纳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存储额 的利息;
(四)依法纳入个人账户 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 一条用人单位缴纳 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的 一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 一)不满35周岁 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 的0.8%划入个人账户;
(二)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 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 的1%划入个人账户;
(三)45周岁以上 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 的2%划入个人账户;
(四)不满70周岁 的退休人员按上 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4.3%划入个人账户;
(五)70周岁以上 的退休人员按上 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的4.8%划入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个人账户存储额平均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三条个人账户 的本金与利息为个人所有,只能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但可以结转使用与继承.
职工与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存储额划入其继承人 的个人账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的,个人账户存储额可 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 的,个人账户存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账户停止计入,余额可继续使用.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失业保险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第二十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的人员[在]参保 的区.县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跨区.县或者跨统筹地区流动时,转移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同时转移个人账户存储额.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分别支付.
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与退休人员 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本市规定 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 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个人账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 一)门诊.急诊 的医疗费用;
(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的费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 的医疗费用;
(四)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 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第二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 一)住院治疗 的医疗费用;
(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 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 的医疗费用;
(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与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 的门诊医疗费用.
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 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的,但急诊除外;
(二)[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 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 的;
(五)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 的;
(六)[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 的;
(七)按照国家与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 的.
第三十 一条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 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 的有关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育 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与本市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的起付标准按上 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的10%左右确定. 个人[在] 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 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的起付标准按上 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的5%左右确定.
第三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 一个年度内支付职工与退休人员 的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 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 的4倍左右确定.
第三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的起付标准与最高支付限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
第三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设定结算期.
结算期按职工与退休人员住院治疗 的时间,恶性肿瘤放射治疗与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 的时间设定.
第三十六条[在] 一个结算期内职工与退休人员发生 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与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 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 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 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0%,职工支付20%;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 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 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4.超过4万元 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 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 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支付18%;
2.超过1万元至3万元 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3.超过3万元至4万元 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4.超过4万元 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 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 的医疗费用:
1.起付标准至1万元 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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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上来说,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在三十岁之前都会喝醉过一次。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酒醉之后的千姿百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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