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再不能以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劳动者或者辞退劳动者.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最近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 的意见»,明确要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保护其隐私权.
«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 的易使乙肝扩散 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与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 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的隐私权. 【关注焦点:调查表明吃零食的儿童更易获得营养平衡】
«意见»指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 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与围产期)与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与消化道传染, 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 的传播. 【健康导读:餐桌上的“四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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