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是 西南交通大学2百5届毕业生,2百4年底,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天津).西南交通大学三方,签订高校毕业就业协议. 2百5年7月,杨某到被告处报到. 8月3日,原告参加被告组织 的体检,查出系乙肝五项小三阳,肝功能正常,复查dna指标小于1千,属于正常. [在]此期间,被告对原告隔离用餐,隔离住宿,严重予以歧视. 此后,被告仅以初检医院 的原告乙肝小三阳为由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并单方解除三方签订 的就业协议. 杨某认为,他是 乙肝病原携带者,并非乙型肝炎病人,身体状况符合被告单位设计工作 的要求,但被告以原告 的体检结果单方面将原告确定为乙型肝炎病人,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不得歧视病原携带者 的规定,违反协议 的有关规定,特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继续履行合同.承担精神赔偿1元与其他损失2万余元. 【健康导读:同居是不是来自性诱惑】
本报讯(记者胡然实习生张磊)仅仅因为自己是 乙肝病毒携带者,毕业生杨某到手 的工作“泡汤”,并感受到无法容忍 的歧视. 愤怒之下,杨某将用人单位告上法庭. 昨天下午,本市河东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起备受关注 的“天津乙肝歧视第 一案”. [在]主审法官 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并各自发表看法. 两个小时后,法官宣布休庭,将择期继续审理.
法庭上,杨某及其律师出示多份证据支持自己 的主张. 其中包括华西医院 的诊断证明与北京地坛医院专家 的鉴定意见,证明杨某仅是 一种“非活动性乙肝病毒携带状态”,并不是 一种疾病,只是 不适合餐饮.婴幼健康等工作.... 下一页